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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生产经营单位自用柴油基本安全条件清单
来源: | 作者:zwyf | 发布时间 :2025-12-11 | 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了督促扬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合规使用成品油,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扬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扬州市生产经营单位自用柴油基本安全条件清单。

一、自建(含撬装)自用加油装置应当仅限本单位自用、建筑施工、抢险救灾等临时或特定场所,严禁向其他社会车辆和容器提供油品销售服务。

二、自建(含撬装)自用加油装置应当独立设置在安全场所,管理主体应制定专门的使用、维护、油品出入登记、安全管理等制度,明确装置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操作、维护,规范记录出入库油品的时间、数量、来源和用户,严禁未取得安全资质的自然人进行管理。

三、自建(含撬装)自用加油装置设置场所,应当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涉及租赁使用的还应当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严禁违规在居民区、公共停车场所、道路边等未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土地上建站。

四、自建(含撬装)自用加油装置应当规范运行,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安全预案演练,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取得有效安全资格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不按要求开展安全培训教育。

五、自建(含撬装)自用加油装置储油罐应当具有《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的防爆、防火和防泄漏功能,同时安装液位计和防溢油阀等安全设施,严禁设备设施达不到技术规范要求或未安装就运行。

六、自建(含撬装)自用加油装置应当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周边视频监控应当满足全部图像24h不间断录像,录像存储时间不少于90天;严禁逃避或者拒绝监管。

七、自建(含撬装)自用加油装置使用的成品油应当做到来源合法、运输合法、质量合格、使用合规,管理主体应当取得成品油增值税发票,严禁购买和加注来源不明、不合格或者不带票的成品油。

八、自建(含撬装)自用加油装置应当具备《撬装式汽车加油站技术标准》(SH/T3134)、《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以及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安全标准中的规定条件,管理主体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安全、环保评价,并根据评价提出的问题及措施整改合格,严禁未办理相关手续,违规运行。

九、自建(含撬装)自用加油装置加油现场应当规范、安全、有序,装置临近行车道一侧应设防撞设施,加油区安全警示标示齐全、醒目,加油员工应当着防静电工作服;严禁加油现场混乱、随意流动吸烟等不安全行为。

十、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专用柴油配送车为车辆、设备进行柴油加注时,由符合《柴油配送油罐车(带加油机)运营规范》(附件3)的企业配送,严禁使用改装、未通过审核的非专用柴油配送车进行油品的运输、加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