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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企业内设加油站(点)监督管理办法
(修订版)
**章 总则
**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是指企业因日常生产经营使用成品油用量大或企业建设重大工程项目,在本企业经营地址范围内设立,为本企业内部生产运营车辆或工程设施设备提供加油服务的加油站(点)。内设加油站(点)属于企业自储自用,不得对外经营。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三条
第四条
(一)内部加油站设置企业应为项目土地权利人,企业不得将土地转租他人单独建设加油站。
(二)企业月平均用油量原则上不低于10吨,若为建设重大工程项目临时设置的内设加油站(点)不受此条限制。
(三)内部加油站(点)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建设项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等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四)存储汽油、柴油等危险化学品的内设加油站应当委托省内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五)生产、存储、装卸汽油、柴油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建设工程,经资源规划部门审核后,应当取得建设部门出具的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意见。
(六)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内设汽油加油站(点)应当建设油气回收装置,埋地油罐应当采取防渗罐池或者双层油罐的措施,危险废物按规范处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内的,应当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
(七)内设加油站(点)的建设工程,需按照《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20年版)》实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取得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文件。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八)内部加油站(点)设置企业应在卸油和加油作业区域安装监控设备,并鼓励引导安装可供监管部门联网查询的监控平台,实行24小时视频监控,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天。
(九)内部加油站(点)用油企业签订《福州市企业内设加油站(点)规范管理承诺书》。
(十)新建、改扩建的企业内部加油站(点)需经商务、应急、建设、气象、环保、资源规划等相关部门依据职权审查符合相关条件后,方可开始运营。
(十一)企业内部加油站(点)经商务部门报备运营后,需在一个月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油品质量检测并出具油品质量检测报告。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三章 运营要求
第七条
(一)建立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经过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等;安全警示标志符合要求,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作业符合《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 3010-2022)要求;
(二)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开展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和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加油站(点)应当每半年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
(四)安装防静电设施的加油站(点)应当每半年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的检测报告;
(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每三年一次进行内设加油站(点)的安全现状评价(现状评价可结合本单位整体安全现状评价一并进行),评价结论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要求;
(六)企业应依法依规从正规渠道购油,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油品。建立完善的油品购用管理台账,规范购用管理登记。购买登记内容应当包含时间、数量、供货单位,并附相应的油品购置凭证票据和质量检测报告,做到油品来源可追溯;用油登记内容应当包含时间、数量、领用人信息,做到油品去向可核查。相关凭证、台账、报告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八条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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