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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成品油零售经营管理工作指引
来源:沪经信规范[2021]9 号 | 作者:沪经信规范[2021]9 号 | 发布时间 :2021-12-27 | 0 次浏览: | 分享到:
物流运输、建筑工程等单位可以设立符合安全、消防、环保 要求的撬装装置等内部柴油加油设施,为自用车辆、机械、设备等加注柴油,不得对外开展零售经营活动。

十五、内部加油管理 

物流运输、建筑工程等单位可以设立符合安全、消防、环保 要求的撬装装置等内部柴油加油设施,为自用车辆、机械、设备等加注柴油,不得对外开展零售经营活动。 设立内部撬装柴油加油设施的单位应当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业监管,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单位内部撬装柴油加油设施 进行监管,区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交通、住建等部门 做好内部撬装柴油加油设施相关布局指导等工作。 区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并动态更新符合安全、消防、 环保要求并已接入有关监管平台的设立内部撬装柴油加油设施的 企业名单。 不具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内部加油设施,不得对外开展 零售经营活动。不属于成品油的其他燃料,不得以成品油名义进 行零售经营。


原文内容如下: